全国增材制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有关要求,发挥龙头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牵引作用,构建增材制造行业产教融合新生态,联合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上下游企业,现组建“全国增材制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并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同体名称
全国增材制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
第二条 共同体性质
共同体由安徽省春谷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安徽工程大学、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组建,联合本科高校、职业院校、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产教融合共同体。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机构、行业组织、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共同体,成为共同体理事成员。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三条 共同体宗旨
共同体以创新和拓宽产教融合为主线,产学研用相结合打造教育链与产业链的融合平台,并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资源共建共享、提升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协调共同体成员及产业资源,提升共同体内企业的应用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平,促进增材制造产业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结合,实现校、行、企、研共同参与的多元人才评价体系,推动产教融合发展,带动增材制造相关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升增材制造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 共同体主要任务
1.共同体将聚焦于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的增材制造产业对应专业的深度融合,打造一批增材制造产业的交叉专业群,培育一批高水平复合型实用人才。
2.整合与共享共同体资源,创新产业与教育深度融合机制,建成“政、校、企、行”合作促进增材制造产业融合的标杆产教融合共同体。
3.依托龙头企业的领域产业资源,联合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共同开发增材制造技术相关岗位职业标准及专业标准。
4.探索辐射增材制造产业的专业群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的创新,开发一批高质量企业实战类的精品课程。
5.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增材制造产业的示范性产教融合基地,联动政府、产业园、行业、企业、院校,引导科研能力和产业服务能力企业与院校深度融合,探索校企联合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创新模式。
6.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双师型”教师,建立院校教师和企业工程师的互聘机制。
7.依托共同体中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在终身教育的优势,建立面向下岗职工、在职企业员工、退伍军人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面向增材制造企业开展应用社会服务平台的建设,探索职业教育服务区域新兴产业发展的新模式。
8.推进共同体内部产学研用的协作,定期举办增材制造行业专业会议,展览展示会、专题推介会等交流活动,增强共同体成员的自主创新能力。
9.开展增材制造应用等领域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结合的相关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成果转化,引领产业的创新发展。
第三章 共同体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共同体实行理事会制,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共同体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3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共同体成员单位均为理事单位,理事一般由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共同体联合牵头单位、核心成员单位担任,经成员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一般由骨干成员单位担任,经全体成员单位协商产生;理事会任期四年。
第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
第八条 理事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共同体章程;
2.决定办事机构和指导机构的设置;
3.制定共同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第十条 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共同体设两处秘书处。秘书处为常设管理机构,受理事会领导。
秘书处的职责是:
1.负责共同体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共同体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3.筹备组织理事大会,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理事会的各项工作,协调各成员间,以及共同体与政府间、同行间的交流、联络、合作事项;
5.根据成员单位的利益和要求,对专业设置、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就业、专业教师培训、企业兼职教师、技术开发、职工培训等问题,向共同体提出意见和建议;
6.搜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与人才供求信息;
7.代表共同体接受有关方面的捐赠并做好管理工作;
8.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9.负责受理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10.依据理事会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理事会成员、受理理事会成员退出理事会的申请;
11.理事会决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共同体设置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各专委会建设任务及牵头单位,审议各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第十二条 秘书长是理事会的代表,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共同体成员
第十三条 共同体成员的基本条件
1.在国内外有关部门注册,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
2.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3.从事或准备从事增材制造行业相关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本科高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用户及相关组织机构;
4.共同体成员之间互不负责债权债务连带责任;
5.享受共同体成员权利,承担共同体成员义务。
第十四条 共同体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共同体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共同体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拥有对本共同体名称的使用权;
3.发展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4.共同体成员在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共同体组织的各种活动;
2.共同体成员中企业有提供员工招聘信息和企业兼职教师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3.共同体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共同体信誉。
第十五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受共同体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教学、科研、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2.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3.优先聘任成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
4.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5.优先享用共同体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6.优先在成员企业设立实训基地;
7.优先到成员行业协(学)会、成员企业调研考察的权利;
8.优先与行业协(学)会、成员企业合作办学的权利。
(二)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2.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办学情况;
3.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优秀毕业生;
4.应共同体成员要求,优先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十六条 成员企业和行业协(学)会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2.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4.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5.优先享用共同体内各种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6.优先、优惠享受共同体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
7.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8.与成员单位合作进行科研活动;
9.与成员学校联合办学的权利。
(二)义务
1.提供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能力的信息,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2.接受成员学校的学生实训实习和教师实践锻炼,并提供实习场所,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老师;
3.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共同体新成员的加入
1.共同体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共同体成员申请表;
2.共同体秘书处按照《全国增材制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理事会;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颁发共同体成员证书,证书签发时间即为申请单位正式加入共同体时间。
第十八条 共同体成员退出
1.向共同体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共同体成员证书;
2.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共同体。
第十九条 共同体成员除名
共同体成员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长期(两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共同体活动,经共同体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共同体。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共同体的经费来源及用途
1.共同体的经费来源
共同体活动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社会捐赠;共同体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成员单位自愿缴纳的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2.共同体经费用途
主要用于组织会议、开展各类活动、以及相关专项工作等,其用途必须为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共同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完整、真实,接受资产财务部按照国家相关资产财务规定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共同体的资产管理接受共同体代表大会的监督,共同体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社会捐赠、资助资金,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共同体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会提出提案,经共同体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共同体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专职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须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共同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3年10月28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共同体理事会。